1. 玩水上活動時要遵守船主指導;
2. 當參與任何一種水上活動 ( 如玩水上滑梯/彈床/平衡木/平台4 IN 1、飛魚、滑水、游水、跳水等) 都必須先了解自己的能力及身體狀況。切忌太飽、太餓、喝酒及服食藥物,身體不適及疲勞等,都不宜參與水上活動。
3. 當玩以上水上活動時,首先清楚聆聽船主之明確指示及必須穿著所提供之救生衣。
4. 凡參與水上活動者需穿著泳衣或泳褲,但必須把身上所佩帶之飾物除下,如眼鏡、潛水鏡、介指、手機、手鏈、手鐲、頸鏈等等硬物。
5. 各活動參與者都必須清楚明白及理解海上活動存在對生命及財產之危險而導致意外傷亡,參與者願意依據各指示及規則活動,如有意外,各參與者須自行承擔一切有關法律上責任,船東及船主一既不負責任何有關水上活動意外及傷亡之責任。
6. 船隻只可在香港水域內航行,否則船主有權拒絕開船。而由快艇所拖行之水上活動則必須在海事處指定之範圍內進行。如因天氣轉變或安全理由,船主有權決定選擇較安全的航線及地點登岸。租賃人必須在同一碼頭上落船,如須特別安排,必須提前向船主提出。
7. 敬請各位客人將帶來的貴重物品好好保管, 於船上如有失竊,本公司恕不負責,但可代為安排報警處理
8. 租賃人要確保船上所有物品及附帶設施,由有關指定人仕依據使用守則或法例操作使用,如因違反以上 條款而導至任何財物及設施受損、遺失、或造成任何傷亡,租賃人要自行負責賠償該等損毀及責任。
9. 船上不准吸食軟性毒品, 如有發現, 馬上報警處理,船家並有權終止船上所有活動,費用一律照收;
10. 登船人數不得超過交易時議定之人數。
11. .所有船隻之行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租用8小時計)。
12. 在確定租船的日子後,租賃人須先付50%的訂金,收到訂金船期才得以確認。
13 在交易日期前一個月,租賃人須付餘下所有費用。如果租賃人在出發10日前取消交易,本公司將會收取船租(全數)之50%,否則租賃人要負責全數費用。
颱風及暴雨警告安排:
14 . 當懸掛一號風球、黃色及紅色暴雨警告、或出航前兩小時如由較高風球改為一號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改為紅色暴雨警告及紅色暴雨警告改為黃色暴雨警告,船將會如期開航
15. 如出發前兩小時懸掛三號或以上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 是日行程可改期(不可要求退款); 如租用於假日者,船期只可改於本年內之平日或同年十月份或以後相同之週末或假日,一切延期事項,必須於一週內與船主確定,否則作自動放棄所有權利論。
16. 如於出發後懸掛三號或以上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 依海事條例船主有權提早回航。(餘時將不作補償及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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